这时候,是数罪并罚、从重打击,还是择一重罪处罚?结果可能天差地别!
很多人不知道:法律对这类“一行为多罪名”的情形早有专门规则。而在我的“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”中,“招式13:想象竞合犯处理”正是专门用来争取“只按一个罪名处罚”的关键策略。
今天,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:如何通过准确适用“想象竞合”规则,让当事人刑期直接减半。
《刑法》虽未明文使用“想象竞合”术语,但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早已确立处理原则:
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的,属于“想象竞合犯”,不实行数罪并罚,而应“择一重罪处罚”。
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中明确:
“对同一行为造成的多重法益侵害,应在最重法定刑的罪名下评价全部危害后果,避免重复评价。”
这意味着:
✅ 偷车+砸窗 → 不定盗窃罪+故意毁坏财物罪,只定盗窃罪(若其更重);
✅ 开枪杀人未遂但打伤路人 → 不定故意杀人+故意伤害,只定故意杀人罪(未遂);
❌ 若错误数罪并罚,将导致量刑畸重,违反“禁止重复评价”原则!
2022年,我代理一起上诉案(当事人L某)。案情如下:
L某因与银行发生贷款纠纷,深夜用铁锤砸坏一台ATM机,取走机内现金1.8万元,并造成设备损毁(维修费4.2万元)。
一审法院认定:
盗窃罪(取走现金)→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;
故意毁坏财物罪(砸坏ATM)→ 判处有期徒刑1年;
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。
L某不服:“我就是一个行为,为什么要算两次罪?”
我们提出核心观点:
“砸机与取款是同一连续行为,目的是非法占有现金,毁坏设备仅为手段,应属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处罚。”
具体论证:
行为具有单一性:
从持锤出现到取款离开,全程仅8分钟,无中断;
主观目的统一:
L某供述:“就是为了拿回‘被扣的钱’,砸机是不得已”;
法律适用对比:
盗窃1.8万元 → 法定刑3年以下;
故意毁财4.2万元 → 法定刑3年以下;
但盗窃罪可吸收毁财情节作为量刑考量,无需单独定罪。
我们在二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,包括最高法相关裁判要旨。
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认为:
“L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实施砸毁ATM机并取款的行为,虽侵害双重法益,但系基于同一犯意的连续行为,构成想象竞合犯,应择一重罪即盗窃罪处罚。”
最终改判:
✅ 仅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,刑期减少9个月。
类似规则已广泛适用。例如:
(2023)XX刑终XXX号:放火焚车致他人车辆损毁,以放火罪一罪论处,不再另定故意毁财;
(2021)XX刑初XXX号:伪造公章用于诈骗,仅定诈骗罪,伪造印章作为量刑情节。
判断是否“同一行为”
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目的是否紧密关联?若是,则可能构成竞合。
比较法定刑高低
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作为辩护落脚点,争取吸收其他情节。
反对“机械拆分”指控
警惕控方将一个自然行为人为割裂成多个犯罪,这往往违反刑法谦抑性。
在“三维辩护体系”中,“招式13”体现的是刑法的比例原则与人道精神:
罚当其罪,而非罚过其罪。
一个错误的行为,不该被重复计算;一次冲动的举动,也不该承受双重惩罚。
如果你或家人因“一个行为被定多个罪名”而面临重判,请记住:
想象竞合,可能是你减轻刑罚的关键突破口。
作者:李荣维 | 北京市昌久(昆明)律师事务所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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