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如果这场辨认是在只有嫌疑人一人站在墙边、没有混杂其他人员的情况下进行的——这样的指认,还能信吗?
很多人以为,只要被害人或证人“认出”了嫌疑人,案子就基本定了。
但真相是:违法的辨认程序,会让指认变成诱导,让正义偏离轨道。
在我独创的“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”中,“招式8:辨认程序审查”正是专门用来挑战这类“形式化指认”的利器。今天,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:如何因辨认程序违法,让一起抢劫案的关键证据被彻底排除。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259条明确规定:
“辨认时,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,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。
辨认犯罪嫌疑人时,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;对照片进行辨认的,不得少于十张。”
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104条强调:
“辨认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,可能影响辨认结果真实性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
这意味着:
✅ 必须“多人混杂”,确保随机性;
❌ 禁止单独展示、禁止提示性语言(如“你看是不是这个人?”);
🔍 若程序违法——即使指认“准确”,也应排除!
因为不规范的辨认,极易造成“记忆污染”甚至“错误确信”。
2021年,我代理一起涉嫌抢劫案(当事人G某),控方核心证据是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一次“辨认笔录”,其中写道:
“经辨认,确认G某就是当晚持刀抢劫的人。”
G某坚称:“我根本没去过现场!”但因有“明确指认”,被批准逮捕。
家属焦急:“人都认出来了,我们怎么辩?”
我们立即申请调取辨认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(如有),并仔细审查《辨认笔录》及附件,发现重大程序瑕疵:
辨认照片仅6张,且其余5人均为明显不同年龄、体型、发型者(如老人、女性、光头);
G某照片被单独放大置于中间位置;
笔录未记载是否告知‘辨认对象可能不在其中’(违反无罪推定原则);
更关键的是——补充卷显示,首次现场指认时,民警直接带被害人到G某工作单位,指着正在干活的G某问:‘是不是他?’
这已不是辨认,而是赤裸裸的暗示与诱导!
我们在庭审中指出:
“该辨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,极易导致错误指认,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。”
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认为:
“辨认对象数量不足,混杂对象特征差异显著,且存在明显暗示行为,辨认结果真实性存疑。”
因全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(无监控、无赃物、无DNA),最终判决:
✅ G某无罪释放。
该案精神已被多地司法实践采纳。类似判例如:
(2022)XX刑终XXX号:因辨认照片仅5张且特征悬殊,指认被排除,改判无罪;
(2020)XX刑初XXX号:民警带被害人“现场指认”单一嫌疑人,法院认定程序违法,证据无效。
要求查看辨认录像或照片原图
很多违法辨认在笔录中看不出来,但照片排版、录像画面会暴露问题。
核查辨认人数与混杂质量
不是“凑够7人”就行,其他人必须在身高、年龄、衣着等方面具有相似性。
主张“首次指认”决定可信度
若第一次是违法指认,后续“确认”很可能已被污染,应整体排除。
在“三维辩护体系”中,“招式8”提醒我们:
正义不仅要实现,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
一场合法的辨认,保护的不仅是嫌疑人,也是真正受害人的权益——避免抓错人,才能抓住真凶。
如果你或家人正因“被人指认”而陷入刑事风险,请记住:
先问程序,再信结论——因为错误的指认,比犯罪本身更可怕。
作者:李荣维 | 北京市昌久(昆明)律师事务所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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