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庭上,一句“我亲眼看见他动手”,往往足以让法官动摇。
但如果这位“目击证人”是被害人的亲弟弟、前男友,甚至是利益相关方——他的证词还能信吗?
很多人不知道: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,是法定的“证据硬伤”。而在我的“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”中,“招式3:证人证言质证”正是专门用来拆穿这类“情感化指控”的利器。
今天,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:如何通过质疑证人身份,让看似“铁板钉钉”的盗窃案彻底翻盘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2条规定:
“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”
但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88条明确强调:
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,其证言应当慎重使用,有其他证据印证方可采信。”
换句话说:
✅ 亲属、朋友、生意伙伴可以作证;
❌ 但若仅有其孤证,或证言与其他证据矛盾,法院不得据此定罪!
这不仅是证据规则,更是防止“因情入罪”的防火墙。
2021年,我代理一起涉嫌盗窃案(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以下简称“C某”),正是通过“招式3:证人证言质证”实现无罪辩护。
某地一小区深夜发生电动车电瓶被盗。三天后,警方根据监控锁定C某,并以“被害人表弟王某指认其作案”为主要依据将其刑拘。
王某在笔录中称:
“当晚11点,我在阳台抽烟,清楚看到C某撬开我哥的车,搬走电瓶!”
全案除王某证言外,无指纹、无赃物、无其他目击者。C某坚称当晚在家睡觉。
家属焦虑:“人家亲弟弟都指认了,我们怎么辩?”
我们立即展开三重质证:
身份审查:调取户籍信息,证实王某系被害人近亲属,二人共同经营小型维修铺;
证言矛盾:比对现场勘查笔录——
王某称“站在3楼阳台目击”;
但现场照片显示,该阳台与被盗车辆之间有建筑物遮挡,视线完全受阻;
动机分析:提交相关经营记录,证明若C某被定罪,被害人可获得保险理赔。
庭审中,我们当庭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质询。面对“你如何看清车牌?”“当晚是否有照明?”等提问,证人表述模糊,甚至改口称“时间可能记错了”。
一审法院认为:
“证人与被害人存在密切亲属关系,且其证言关于目击细节与现场环境明显不符,又无其他证据印证,依法不予采信。”
因全案缺乏有效证据链,最终判决:
✅ C某无罪释放。
该案判决书已公开于中国裁判文书网,案号经脱敏处理为:
(2021)XX刑初XXX号 —— 法院明确指出:“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无补强证据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”
类似判例还有:
(2022)XX刑终XXX号:被害人近亲属作证称见被告持械,因无其他证据,证言未被采纳;
(2020)XX刑初XXX号:商业合作伙伴指认侵占,法院以“存在利益冲突且无书证佐证”为由判无罪。
不要默认“亲人不会说谎”
情感、利益、误解都可能导致证言失真,法律只认证据,不认关系。
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询
书面笔录无法暴露矛盾,只有当庭对质,才能检验证言可靠性。
寻找“反向证据”
如不在场证明、视线遮挡示意图、通讯记录等,用客观事实击破主观陈述。
在“三维辩护体系”中,“招式3”教会我们:
不是所有“亲眼所见”都等于事实,也不是所有“信誓旦旦”都值得采信。
司法的意义,不是满足被害方的情绪,而是在纷繁人言中,守住客观与公正的底线。
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“熟人指证”的困境,请记住:
利害关系,就是突破口。
作者:李荣维 | 北京市昌久(昆明)律师事务所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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