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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扇贝跑了”竟是财务造假?上市公司信披违规,谁该坐牢?——一起典型案件的法律警示


“扇贝又跑了!”——这句曾引发全网热议的荒诞说辞,背后竟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财务造假大戏。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化名)因连续多年虚增、虚减利润,最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。原董事长吴某某等人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,还被处以高额罚金。此案不仅揭示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乱象,更清晰划定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,也为广大企业高管敲响了警钟。


一、案情回顾:编造“扇贝死亡”,掩盖巨额亏损

化名“吴某”(原名吴某某)曾任某知名水产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裁。2016年,为避免公司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,他指使财务总监勾某等人,通过篡改采捕记录、虚减营业成本和资产核销等方式,虚增利润1.31亿元,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58%!

到了2017年,眼看业绩难以支撑,吴某又导演了一出“扇贝集体死亡”的闹剧,指使下属虚构扇贝因自然灾害大规模死亡的事实,借此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资产减值损失2.17亿元,同时虚增营业成本6159万元,导致当年利润被大幅调低,实则为后续“洗大澡”做准备。

这些虚假数据经层层审核后,由包括梁某、孙某某在内的多名高管签字确认并对外披露。经审计,两年间公司财务报告严重失真,直接导致股东经济损失超百万元。

2022年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等8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,其中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;与其他罪名并罚后,总刑期达十五年。二审法院于2023年维持原判。


二、关键问题:公司违法,为何只抓个人?行政处罚是刑事立案的前提吗?

很多人疑惑:

对此,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,我国《刑法》对“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”采取的是单罚制——即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,不追究公司本身的刑责。这是为了避免“惩罚公司等于惩罚无辜中小股东”的悖论。

李荣维律师认为,本案中,只有那些直接策划、指使、参与造假的核心高管(如董事长、财务总监)以及明知虚假仍签字确认的人员,才构成犯罪。而那些仅因“未勤勉尽责”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独立董事或普通董事,若无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,则不构成刑事犯罪。

这也体现了刑法“主客观相一致”原则:过失可能被行政处罚,但只有故意造假才构成犯罪


三、行刑衔接:行政处罚≠刑事免责
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在刑事判决前,证监会已对獐子岛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,罚款60万元,并对多名高管处以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。

李荣维律师提醒:行政处罚不是“挡箭牌”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,行政罚款可折抵刑事罚金,但绝不意味着“交钱就能免刑”。一旦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——如虚增利润超过披露总额30%,或造成股东损失超100万元——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。

本案中,法院明确将证监会已收缴的罚款从刑事罚金中予以折抵,既避免重复处罚,又彰显了“行刑衔接、罚当其罪”的法治精神。

此外,证监会调查中获取的电子数据、底播图、航行轨迹、技术分析报告等客观证据,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,大大提升了打击效率。


四、入罪红线:哪些行为会触犯刑法?

根据最新立案标准,以下情形之一即可构成“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”:

本案中,2016年虚增利润占比高达158%,2017年虚减利润占比38.57%,且股东损失明确,完全符合“其他严重情节”的刑事追诉标准。


五、给企业高管的三大警示

  1. “不知情”不是万能盾牌
    若你身处核心岗位(如董监高、财务负责人),对明显异常的财务数据视而不见,可能被推定“应当知情”,进而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2. 签字即担责
    在财报、公告上签字,意味着你已履行审慎核查义务。若明知虚假仍签字,极可能被认定为共犯。

  3. 配合造假=自毁前程
    即使只是按领导指示修改一张表格、编一份采捕记录,只要参与造假链条,就可能成为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”。

李荣维律师强调:资本市场不是法外之地。随着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提高本罪法定刑至最高十年有期徒刑,监管“长牙带电”,任何试图通过财务造假粉饰业绩的行为,都将付出惨重代价。


结语

从“扇贝跑了”到锒铛入狱,吴某一案警示所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:诚信披露是底线,财务真实是生命线。法律保护的是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秩序,而非投机取巧者的侥幸心理。

无论你是企业创始人、财务主管,还是董事会成员,请务必敬畏规则、守住底线。

更多法律问题,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:13578084131。专业护航,助您合规经营,远离刑事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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