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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构成犯罪? ——68万元出售宅基地及房屋,一审判刑九个月?

🔍 关键词

#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#宅基地流转 #农民财产权 #刑法谦抑性 #政策导向


本文解析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农村土地刑案:农民甲因拆迁获得一块425平方米宅基地,并建有6间房屋。2011年,其子以68万元将宅基地及房屋整体出售给同镇另一村的农民乙。乙随后拆除旧房、新建住宅并入住。2014年,甲被以“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”逮捕,一审法院认定其“非法获利63万余元”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。二审法院经重审认为: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系当前农村普遍现象,国家政策正逐步放开流转;且未改变土地用途、未造成资源破坏,全案未达“情节严重”标准,依法改判无罪。此案为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刑事边界划出清晰红线。


📖 案情简述

被告人甲(1953年生)系安徽某璧县农民,1996年取得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,用途为住宅。2010年,其子按规划建设6间房屋。2011年3月,经甲同意,其子以68万元将宅基地及房屋整体出售给同镇裴集村农民乙。

乙付款后拆除旧房,新建住宅并实际居住。2012年,当地建设部门曾以“未办规划许可”责令停工,但未阻止建成。

2014年,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甲立案。国土局随后注销其宅基地证。一审法院认为:

甲上诉称:宅基地转让在农村极为普遍,且买方也是农民,用于自住,未破坏土地,不应入刑。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判,宣告无罪


❓ 争议焦点

  1. 农民将自有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是否属于“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”?

  2. 若房屋价值低、地价高,差额能否直接认定为“非法获利”?

  3. 在国家正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,刑法是否应介入此类交易?


⚖️ 法院裁判要点


👨‍⚖️ “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”提出者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

💡 核心观点
“法律不能让农民守着‘金饭碗’讨饭。” 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,在城镇化进程中,其资产属性日益凸显。刑法不是土地管理工具,更不应成为阻碍农民增收的枷锁。


✅ 实务建议


🔮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

宅基地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。建议:

注:本案改判无罪,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救济,更是对数亿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的司法确认——房子可以卖,土地可以转,只要不炒、不毁、不占,就不该入刑


📎 关于作者

李荣维
北京市昌久(昆明)律师事务所 律师
电话:13578084131(微信同号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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