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,个体包工头赵先生(化名)与某乡镇商户王先生(化名)达成口头协议,由赵先生负责其三层商铺的装修施工。双方约定:按进度付款,每完成一层支付相应款项。赵先生依约完成第一层装修后,多次催促王先生验收并支付首期款8万元,但王先生以“最近资金紧张”为由拖延,既不签验收单,也不付款,却要求赵先生“先干第二层,钱后面一起结”。
赵先生犹豫再三,继续施工至第二层中途。此时,王先生仍未支付任何款项。赵先生不堪垫资压力,停工索款。王先生反指责他“擅自停工、违约”,并拒绝结算已完工部分。
赵先生进退两难:继续干,可能血本无归;停工,又怕被说违约。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才得知:在业主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,施工方依法享有“先履行抗辩权”,有权暂停施工,并要求结算已完工程价款。
本案反映了许多小型建工项目中的典型困境:业主利用施工方急于揽活的心理,以“信任”“后续一起结”为由,规避阶段性付款义务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26条规定:
“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”
在建设工程合同中,若约定“先验收付款、后继续施工”,则业主支付工程款是施工方继续履约的前提。业主不付钱,施工方就有权暂停工作,且不构成违约。
此外,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也明确要求建设单位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”,不得以未审计、未结算等理由拖延。
赵先生虽无书面合同,但通过微信记录、现场照片、证人证言等,可初步证明“按层付款”的口头约定及已完成第一层的事实,从而主张权利。
针对施工方“不敢停、怕担责”的普遍顾虑,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:
“很多包工头误以为‘只要接了活,就必须干到底’,否则就是违约。
但法律恰恰保护守约方——当业主不履行付款义务时,施工方暂停施工是正当行使抗辩权,而非违约行为。”
他进一步解释,司法实践中,法院通常会支持施工方对已完工部分的价款主张,即使合同无效(如无资质),也可参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折价补偿。
李荣维律师认为,赵先生本可在完成第一层后果断停工:“早停一天,少垫一万;越拖越深,越陷越难。法律赋予你的权利,不用就是损失。”
为避免陷入被动,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广大施工方:
及时固定付款约定
即使是口头协议,也要通过微信、录音等方式确认“干到哪、付多少”,例如:“王老板,第一层做完您付8万,对吧?”对方回复“对”,即为有效证据;
及时要求验收确认
每阶段完工后,主动请业主签字确认工程量,或发送带时间水印的完工照片并要求回复认可;
及时行使停工权利
若业主逾期付款超过合理期限(如7-15天),应书面通知:“因未收到XX期工程款,自X日起暂停施工,待款项到位后复工。”保留送达证据。
“干工程不是做慈善,垫资要有底线,停工要有依据。”李律师强调,“合法暂停,是为了更好地回款,而不是激化矛盾。”
在建工领域,施工方往往是弱势一方,但法律并未剥夺其基本权利。面对拖欠,沉默只会助长对方侥幸心理,而依法维权才是出路。
真正的专业,不仅是手艺好,更是懂得在关键时刻用规则保护自己。一次果断的停工,可能换来一次顺利的回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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