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,包工头老杨(化名)为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了部分外墙施工,经结算,开发商尚欠其工程款68万元。因资金紧张,开发商提出:“我们有一套公寓,市场价70万,直接抵给你,算清账。”老杨急于回款,未多考虑,便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《以房抵债协议》,约定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,用以清偿全部债务。
然而,协议签订后,开发商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。半年后,老杨才得知:该房屋早在抵债前已被抵押给银行,且因开发商涉诉,已被法院查封。如今,房子既不能过户,也无法居住,而原工程款也因“已达成抵债协议”被对方拒绝再付。
老杨陷入两难:房子拿不到,钱也要不回,血汗钱眼看打了水漂。
本案暴露了建工领域常见的高风险操作——用未解除权利负担的房产抵偿工程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以房抵债属于“代物清偿”,其生效前提是:
房屋权属清晰、无查封、无抵押;
双方达成真实合意;
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。
若仅签订抵债协议但未过户,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。然而,一旦施工方在协议中写明“双方债权债务就此结清”或“工程款已全部清偿”,就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已变更履行方式,即使房子无法交付,也难以回头再要现金。
更危险的是,若房屋存在抵押或查封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06条及执行程序规定,普通债权人(如老杨)无法对抗抵押权人或法院查封效力,最终可能房财两空。
针对此类“画饼式”清偿,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:
“很多施工方以为签了《以房抵债协议》就‘落袋为安’,殊不知房产不过户,法律上仍属于开发商的责任财产。
一旦开发商资不抵债,你的‘抵债房’可能被银行拍卖,而你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排队受偿,甚至颗粒无收。”
他强调,司法实践中,法院对“以房抵债”的审查极为严格:“协议≠产权,承诺≠交付。没有完成登记,一切皆有变数。”
李荣维律师认为,老杨的教训极其深刻:“工程款是血汗钱,不是投资款。拿不确定的房产换确定的债权,是重大决策失误。”
为避免陷入“钱房两失”困境,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广大施工方和材料商:
查产权状态
要求开发商提供不动产登记簿,核实房屋是否抵押、查封、预告登记或存在共有权人;
查能否即时过户
明确约定“签订协议后X日内完成网签及过户”,并写入违约责任;若不能立即过户,坚决不签“债务已清”条款;
查替代保障
若必须接受抵债,应保留原债权凭证,并约定:“如因任何原因未能过户,原工程款债务继续有效”。
同时坚持“三不”原则:
不接受已抵押房屋抵债;
不过户不签债务终结协议;
不放弃原债权追索权。
“房子看得见,但不一定摸得着;现金拿不到,至少还能打官司。”李律师语重心长地说。
在房地产行业波动加剧的背景下,“以房抵债”看似是回款出路,实则暗藏巨大风险。对大多数施工方而言,最安全的回款方式仍是货币支付,而非接受流动性差、权利瑕疵多的不动产。
真正的风险防范,是在诱惑面前保持清醒,在压力之下守住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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